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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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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
  2. 2.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4條之規定,購買者在申購爆炸物時,除非緊急需要,否則需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將爆炸物移交他人使用。同時,當申購的爆炸物在作業結束後有剩餘或不再被使用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回收,或由已經協商好的購買者承購。 根據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爆炸物的安全管理及使用,避免非必要的購買及轉讓,以及確保爆炸物的正確處置和回收。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使用爆炸物後,發現有部分剩餘的爆炸物,根據此條款,該工廠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然後由販賣業者回收或由已經協商好的購買者承購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爆炸物被安全地回收和管理,避免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   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立法理由一、爆炸物非一般物品,具有爆炸性,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   二、第二項明定爆炸物因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等原因,其處理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41108 制定)

一、爆炸物非一般物品,具有爆炸性,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   二、第二項明定爆炸物因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等原因,其處理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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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