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5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需要指派爆炸物管理員負責以下事項:一、爆炸物的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管理事項。二、監督押運爆炸物。三、其他相關的爆炸物管理事項。 根據該條第2項,爆炸物管理員需要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的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並在完成培訓並獲得合格成績之後,才能擔任該職位。對於參訓及遴用人員的資格、證書或執照的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爆炸物管理員需要接受專門的培訓,並且通過相關考試才能獲得資格。例如,根據行政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相關規定,爆炸物管理員需要參加爆炸物管理員訓練課程,完成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可以獲得相應的證書。該證書在有效期限內有效,並且需要定期進行更新。 此外,許多國家和地區也設立了相應的爆炸物管理制度,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美國的環保局(EPA)制定了《爆炸物管理法》(Explosives Management Act),規定爆炸物製造、販賣和使用業者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證,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這些例子顯示了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於爆炸物管理的重視程度,並且強調了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要求。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具備工作經驗者擔任;其參訓及遴用人員之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及職務。 二、第二項明定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及管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及職務。 二、第二項明定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及管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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