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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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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人員代理者外,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 一、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 二、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三、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任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達一年以上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2. 2.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上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8條,當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滿30天或離職時,遴用單位可以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代理管理員職務:一、曾經擔任過爆炸物管理員且符合不再遴用限制的情形;二、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並且成績及格;三、持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經擔任過一年以上的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或者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因病請假未滿30天,遴用單位可以指定一位曾經擔任過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遴用限制情形的人來代理管理員職務。又或者,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因私人事務請假超過30天,遴用單位應立即指定一位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的人來代理管理員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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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