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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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8條,當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滿30天或離職時,遴用單位可以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代理管理員職務:一、曾經擔任過爆炸物管理員且符合不再遴用限制的情形;二、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並且成績及格;三、持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經擔任過一年以上的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或者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因病請假未滿30天,遴用單位可以指定一位曾經擔任過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遴用限制情形的人來代理管理員職務。又或者,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因私人事務請假超過30天,遴用單位應立即指定一位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的人來代理管理員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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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