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炸物管理員證: 一、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 二、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達二次以上。 四、對火藥庫及爆炸物之管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情節重大。 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規定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六、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七、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八、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1條,爆炸物管理員可能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爆炸物管理員證,有下列情事之一: 1. 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按照法規進行爆炸物管理或改善火藥庫的安全設施,且這種疏失的情節很嚴重,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2. 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 例如,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在一年內接受了三次以上的警告處分,根據前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3. 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調訓,累計達二次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的調訓,並且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兩次以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4. 對火藥庫及爆炸物的管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情節重大。 例如,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對火藥庫和爆炸物的管理沒有盡到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且這種情節很嚴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5. 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規定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 舉例來說,根據修正後的法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依據前一條的規定被警告處分,且這種累計次數達到六次以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6. 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了爆炸物管理員的免任情況,包括失去法定資格、被判刑處罰等。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7. 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8. 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例如,如果一位爆炸物管理員因為疏忽職守導致爆炸物遺失、失竊或發生災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爆炸物管理員的證書。 以上解釋基於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並參考了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及內政部消防署等機構的意見和看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