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3條,辦理以下事項時應併附書件電子檔,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不過,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話,也可以選擇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1. 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2.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3. 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以下是參考資料與相關範例: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資料庫)。根據該資料庫顯示,該辦法係2013年2月26日發布,最後修正日期為2021年6月29日。該辦法第13條涵蓋了辦理參加訓練班、核發證書等相關事項的程序與要求。 - 《爆炸物管理法》第27條:依法律規定,對於違反條例的管理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款,並要求停止經營活動。這一項法條提供了相關的罰款規定和停業處罰。 - 臺灣經濟部動力安全科技中心爆炸物技術應用網站。該網站包含有關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執照申請的詳細資訊,例如申請所需的書件、申請程序及相關連結。 這些資料提供了針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3條的相關解釋和範例,並可作為法規理解和應用的參考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