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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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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3條,辦理以下事項時應併附書件電子檔,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不過,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話,也可以選擇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1. 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2.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3. 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以下是參考資料與相關範例: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資料庫)。根據該資料庫顯示,該辦法係2013年2月26日發布,最後修正日期為2021年6月29日。該辦法第13條涵蓋了辦理參加訓練班、核發證書等相關事項的程序與要求。 - 《爆炸物管理法》第27條:依法律規定,對於違反條例的管理員,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款,並要求停止經營活動。這一項法條提供了相關的罰款規定和停業處罰。 - 臺灣經濟部動力安全科技中心爆炸物技術應用網站。該網站包含有關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執照申請的詳細資訊,例如申請所需的書件、申請程序及相關連結。 這些資料提供了針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13條的相關解釋和範例,並可作為法規理解和應用的參考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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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