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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技師辦理並簽證者,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執照影本。
  2.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附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之技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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