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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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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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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係
由本法
第十條第一項
所定技師辦理並簽證者,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
業
執照影本。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
第十條第二項
所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
自行興辦者,應檢附該機關、機構或
法人
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之技師證書影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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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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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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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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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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