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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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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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技師在進行執業時,必須在執業圖記上載明以下資訊: 1. 本人姓名 2. 技師科別 3. 執業執照字號 4. 執業機構名稱 這些資訊的記載是為了確認技師的身份以及執業的合法性。例如,當技師在執行工作時,執業圖記上的這些資訊可以用來證明其具備合法執業的資格,以及所屬的執業機構。 參考資料: - 技師法施行細則 - 技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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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