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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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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技師在進行執業時,必須在執業圖記上載明以下資訊: 1. 本人姓名 2. 技師科別 3. 執業執照字號 4. 執業機構名稱 這些資訊的記載是為了確認技師的身份以及執業的合法性。例如,當技師在執行工作時,執業圖記上的這些資訊可以用來證明其具備合法執業的資格,以及所屬的執業機構。 參考資料: - 技師法施行細則 - 技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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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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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