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技師法施行細則9

快速跳轉
  1. 1.技師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業務處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執業執照,申請恢復執業發給執業執照者,如原執業執照效期尚未屆滿,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附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執業執照無新增科別,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以原執業執照效期發給執照。
  2. 2.前項申請,原執業執照效期已屆滿者,應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技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接受停業務處分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執業執照,若欲申請恢復執業並重新發給執照,若原執業執照的有效期尚未屆滿,需根據第四條的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繳納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然而,若申請執業執照並無新增科別,則可以免除提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審查合格後,將根據原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重新發給執照。 第二項規定,若依第一項申請執照的情況下,原執業執照的有效期已屆滿,則需依照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的規定,申請換發新的執業執照。 參考資料: 1. 技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1&FLNO=9 2.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最新法令,尚未找到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技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技師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業務處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執業執照,申請恢復執業發給執業執照者,如原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