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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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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受撤銷廢止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停止業務之處分確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將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其不繳交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並通知技師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為受聘執行業務之技師,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技師受到撤銷或廢止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停止業務的處分確定後,他應該在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內,將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註銷或保存。如果他沒有交付,中央主管機關就會公告註銷,並通知技師公會及所屬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那些被聘用執行業務的技師,必須通知他們所屬的執業機構。該規定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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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技師受撤銷或廢止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停止業務之處分確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將技師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