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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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者,其原屬科別有變更時,關於執業範圍、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政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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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當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的科別發生變更時,涉及到執業範圍、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的換發事宜,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與考政主管機關進行會商後公告處理。 例如,假設某位技師原本持有紡織技師證書,但後來通過了機械技師考試並取得了機械技師證書。根據這項法條,該技師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和考政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並經過相關檢核後公告換發技師證書,確定其新的執業範圍。這樣可以確保技師的執業範圍和證書的換發符合法律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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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