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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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 1. 如果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遺失了,應該以書面方式詳細敘述遺失經過,並根據第二條或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補發。如果失而復得,則應立即交還已找到的證書或執照。 舉例:如果某位技師的證書或執照不見了,他應該向相關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報失申請,並提供詳細的報失經過。隨後,他需要依據第二條或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補發新的證書或執照。如果過了一段時間後,他又找到了原本丟失的證書或執照,則他應該立即歸還已找到的證書或執照。 2. 如果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損壞了,可以提供原始的證書或執照,根據第二條或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補發。 舉例:如果某位技師的證書或執照損壞了,他可以將原始的損壞文件提供給相關機構,根據第二條或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補發新的證書或執照。 參考資料: 技師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 第二條或第四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2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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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