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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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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
  2. 2.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3. 3.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提到的執業機構所在地指的是執業機構的地址。這意味著技師需要將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地址寫在執業執照上。 2.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提到的執業範圍不得超過技師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各科技師的執業範圍。這表示技師在執業時不能超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定的業務範圍。 3. 根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要申請變更執業執照上的登記事項,技師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以及執照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以上是對於技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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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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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