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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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
- 2.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 3.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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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提到的執業機構所在地指的是執業機構的地址。這意味著技師需要將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地址寫在執業執照上。 2.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提到的執業範圍不得超過技師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各科技師的執業範圍。這表示技師在執業時不能超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定的業務範圍。 3. 根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要申請變更執業執照上的登記事項,技師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以及執照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以上是對於技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技師法 第 9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0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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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