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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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請發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技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三、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執業者,檢附事務所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執業者,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營利事業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證明文件各一份。
- 2.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為專任,並詳載參與案件起迄時間及具體事實。其屬國內服務年資者,並應檢附與所列服務期間相符之勞工保險紀錄影本一份;非屬依法令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紀錄。
- 3.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4.前項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5.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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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人在申請發執業執照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和執照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如下: 1. 申請人應提供技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2. 提供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文件應載明為專任,詳細記載參與案件的起迄時間和具體事實。若屬於國內服務年資,應檢附與所列服務期間相符的勞工保險紀錄影本;如果不屬於應參加勞工保險的情況下,則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紀錄。 3. 若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是由國外機構製作,應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若是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製作,則應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4. 若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為外文,應提供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此外,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年資證明文件要求,在第二項的申請中同樣適用。 參考資料:技師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技師法 第 7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8 條條文
-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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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