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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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當申請領取技師證書時,應填寫一份申請書,並附上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本人最近半年內的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二張,以及證書費,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請。申請資料經審查合乎規定的,將發給技師證書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退還給申請人。若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的,將駁回申請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退還。若手續不完備,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例如,如果一個人申請領取技師證書,他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並附上他的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並提供兩張他最近半年內的二吋正面半身照片。此外,他還需要支付相應的證書費用。這些資料將被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如果申請資料合乎規定,他將獲得技師證書,並收回他的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如果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他的申請將被拒絕並退還他的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如果手續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將通知他限期補正。如果他在期限內未補正,他的申請將被拒絕。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技師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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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