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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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二、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本科學科二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者。 三、自行從事農、林、漁、牧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並取得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者。
- 2.前項服務年資,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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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指的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 2. 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本科學科二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 3. 自行從事農、林、漁、牧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並取得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一家登記有案的民營事業機構從事技術工作超過兩年,那麼他就具有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的條件。或者,如果一個人在專科以上學校任教,並且講授某一科目已經累計超過兩年,那麼他也具備了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的條件。同樣地,如果一個人從事農、林、漁、牧業的實際技術工作已經超過兩年,並且取得了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那麼他也符合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的條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108年8月16日第113卷第85號,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技師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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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