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 10 條(技師資料庫之建置及登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技師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 六、技師證書字號。 七、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 九、登記事項之變更。 十、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
- 前項事項,除第一款之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第二款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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