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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28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申請回復公職人員之資格,如經主管機關查明核准,亦回復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全文內容

一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資格,其「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係指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之上開資格,於戒嚴時期終止後,未具有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技師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四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一條等相關法規中所定內亂罪、外患罪以外之消極資格者,得由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回復而言。

二 參照前開所述,本件申請人依首揭條文之規定,申情回復其任公職人員之資格,如經主管機關查明核准,似亦宜回復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128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申請回復公職人員之資格,如經主管機關查明核准,亦回復其請領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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