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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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科別。 二、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服務內容摘要。 三、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四、製作日期。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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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執業技師應當依照技師法第23條第3項的規定,填寫年度業務報告書,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執業機構的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其所在科別。 2. 年度辦理的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的名稱、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的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以及服務內容的摘要。 3. 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的編列和支出情況。 4. 报告书的製作日期。 5.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執業技師在報告書中提供其他額外的資訊,例如專案的時程安排、實施方法、技術問題等。 此資訊可參考經濟部技術士考試網站中的《技師法施行細則》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技師法本身。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技師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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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