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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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技師法第23條的規定,辦理業務查核時,可以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根據此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業務查核的工作委託給下級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執行。這些委託的機關或機構將負責執行相關的查核工作,以確保技師法的執行和遵守。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相關的實際案例或參考資料才能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技師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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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