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以及根據該法第28-5條第5項或第28-6條的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可以提供補助或輔導方式來推動以下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的規劃:主管機關可以協助這些工廠進行相關設施的規劃工作,例如環境保護設施、水利設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等方面的規劃。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的「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技術規則」,該規則中對於環境保護設施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包括設施的種類、設計標準、操作原則等。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和排放機制的協助和規劃:主管機關可以協助這些工廠進行廢(污)水處理和排放機制方面的協助和規劃工作,并在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來協調處理這些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環境保護署所頒布的「工業區廢(污)水處理標準」,該標準中對於廢(污)水處理和排放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排放濃度的限制、處理過程的要求等。 三、群聚地區的優先處理:主管機關可以優先處理群聚地區的工廠,並針對這些地區制定新的都市計劃或開發產業園區的規劃,以確保這些地區的城鄉發展與國土計劃相銜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都市計畫法」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和指引文件,該法律和法規對於都市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有具體的要求和規範,包括群聚地區的規劃和發展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落實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目標,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實施輔導或予以補助: (一)為使前揭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水利等法規之要求,爰於第一款明定主管機關得就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予以補助或輔導。 (二)第二款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助及規劃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為配合政府推動田園化生產聚落政策,將群聚型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妥善規劃,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爰於第三款明定群聚地區應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落實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目標,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實施輔導或予以補助: (一)為使前揭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水利等法規之要求,爰於第一款明定主管機關得就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予以補助或輔導。 (二)第二款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助及規劃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為配合政府推動田園化生產聚落政策,將群聚型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妥善規劃,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爰於第三款明定群聚地區應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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