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