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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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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2條的規定,民眾有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的情況: 1. 新增未登記工廠。 2. 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的輔導期限內,未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的情況。 3. 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照第28條之5第1項的規定申請納管的情況。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可能給予獎勵,並且應該保密檢舉者的身分。關於獎勵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資料來源:工廠管理輔導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0-08-13 範例:一位民眾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供了相關的報告和證據,揭發了一個違法操作的未登記工廠。這位檢舉人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2條的規定,有權獲得獎勵,而檢舉人的身分應該被保密。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了相關的辦法,關於獎勵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細節,民眾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公告或指引。

立法沿革 1

(1080627 增訂)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民眾得檢舉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之未登記工廠態樣。   三、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得提供檢舉人獎勵;另為明確檢舉獎勵方式及程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10806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民眾得檢舉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之未登記工廠態樣。   三、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得提供檢舉人獎勵;另為明確檢舉獎勵方式及程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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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12 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