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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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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8-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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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
證據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
非
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
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
規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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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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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輔導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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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8-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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