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十五份,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 (或負責人、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 五、基地周遭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 (包含相鄰工廠、教育設施、托兒所、研究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依照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8條,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十五份文件並提交給工業主管機關: 1. 申請書 2. 事業計畫 3.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以及其他相關土地證明文件 4. 申請人(或負責人、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5. 基地周遭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包含基地周圍500公尺內的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2500分之一。這些設施包括相鄰工廠、教育設施、托兒所、研究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場、消防隊等。 6. 若根據前條規定需要與居民達成協議,則需提供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是申請人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所必須的,應該在提交申請時一併提供給工業主管機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文件僅為示範性資料,具體的規定可能因各地區及時間而略有不同。此外,具體的案例可能要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書面來進一步探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