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十五份,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 (或負責人、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 五、基地周遭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 (包含相鄰工廠、教育設施、托兒所、研究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