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提用地變更規劃申請之相關規定,準用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0條,申請人所提用地變更規劃申請的相關規定,可以準用該規劃辦法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的規定。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8條,申請人可就工業用地進行變更,須依照相關法規辦理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了申請變更的程序和要求。例如,申請人需向相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人亦需符合相關規劃和用地限制,並可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和公眾參與等程序。 最新相關資料是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修訂發布(公告號碼:行政院公告七十臺灣生活發展綜合資料庫-RE003508)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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