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用水、用電超過變更規劃前之設計規範時,申請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同意供應之文件,始得提出變更規劃申請。
依照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工業區用地的用水、用電超過變更規劃前的設計規範,申請人在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之前,需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同意供應的文件。這表示申請人需要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他們的同意文件,證明工業區用地變更後的水電供應能夠滿足需求。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可能需要參考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款和規定,以確保申請正確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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