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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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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所產生之停車需求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和參考資料,有關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2條的解釋可以如下: 根據內政部84年11月15日內營字第8406910號函的釋示,廣場作多目標使用時可以兼作停車場使用,但停車場作多目標使用時則不能兼作廣場使用。因此,根據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解釋,停車場用地並不能等同於廣場用地。 此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的第十四節(第五十九條以下)規定,建築物應根據總樓地板面積提供相應數量的停車位,並且對於增設停車位並無禁止的規定。在非違反停車位和車道長寬等相關限制規定的情況下,是允許增加停車位數量的。 根據內政部81年1月18日台(82)內營字第8106313號函的解釋,如果在申領使用執照之後擅自增加劃設停車位空間,則應按照建築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手續。此外,根據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56號函的解釋,如果建築物中的停車場用地在申領使用執照之後變更為固定於牆壁或樓地板之機械停車構造或設備以增加停車位數量,則除第一層停車位需要經內政部核准外,還應按照法律申請雜項執照。 總結起來,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2條,申請人在進行工業區用地的變更規劃時,應自行提供所產生的停車需求空間。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和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在遵守相關限制規定的前提下,是允許增加停車位數量的。然而,如果增加停車位數量需要變更使用手續或申請雜項執照,則需要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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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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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2 條規定:「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所產生之停車需求空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