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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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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主管機關
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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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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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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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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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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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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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變更規劃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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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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