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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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