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5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的需要下,可以依自己的職權進行用地變更規劃。這意味著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政策和需要,對尚未售出的各種用地和公共使用土地進行變更規劃。具體的變更規劃內容以及變更的過程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例如,在高雄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計畫和相關法規進行工業區內用地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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