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工業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舉行說明會。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6條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應在變更規劃基地的明顯位置豎立說明牌,並告知變更後的用地使用事業別。在工業區內使用該用地的人士可以以書面方式提出姓名、地址以及關於變更規劃的意見給工業主管機關。此外,工業主管機關除了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辦理外,也可以舉行說明會。這樣可以讓相關人士更清楚了解變更後的規劃內容並提出意見。根據最新的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當進行用地變更規劃時,工業主管機關必須按照這個程序進行,並且能夠充分考慮到使用人的意見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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