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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工業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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