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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說明會開始時,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或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人說明變更規劃之內容要旨。出席說明會之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得於會上陳述意見。工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會後,應將說明會上所提意見作成紀錄,並作為變更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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