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說明會開始時,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或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人說明變更規劃之內容要旨。出席說明會之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得於會上陳述意見。工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會後,應將說明會上所提意見作成紀錄,並作為變更規劃之參考。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7條,工業主管機關在舉行說明會時,應該公告舉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等相關資訊。這些公告應該在該工業區內發布,並通知相關單位和該工業區內的使用人。說明會開始時,工業主管機關或變更規劃申請人應該說明變更規劃的內容要旨。與會的相關單位和工業區內的使用人可以在會上陳述意見。說明會結束後,工業主管機關應該將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做成紀錄,並作為變更規劃的參考。 根據資料中的一個範例,本件被告在92年3月13日舉行多次擬訂特定區計畫民眾座談會,並將計畫進行公開展覽,讓縣議員、後龍鎮民代表以及附近的民眾等人參與,這應該是被告確保該地區的土地權利人都得知相關訊息的方式之一。 參考資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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