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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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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發許可文件: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根據第五條或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1. 事業廢棄物的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2. 事業廢棄物的實際再利用總數量超過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的百分之十。 3.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技術原理改變。 參考資料: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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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