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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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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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根據第五條或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1. 事業廢棄物的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2. 事業廢棄物的實際再利用總數量超過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的百分之十。 3.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技術原理改變。 參考資料: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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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