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取設施使用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由公民營事業依據投資興建協議書所列計算原則擬訂,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調整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