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部分設施完成須先行營運時,準用前三條規定。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當工業專用港部分設施完成需要先行營運時,可以適用前三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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