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辨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營事業:指依本辦法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並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業專用港區域:指劃定工業專用港界限以內之水域及為工業專用港開發、建設、經營與管理所必需之陸域。 三、相關設施︰指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其他服務之水面、陸上及海底一切有關設施。 四、棧埠作業機構:指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公用碼頭棧埠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或辦理專用碼頭棧埠作業之興辦工業人。 五、委託人:指委託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 六、危險物品:指依國際危險品海運準則分類及定義具危險性之物品。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3條對以下名詞進行了定義: 1. 公民營事業:指根據本辦法進行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需要符合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的要求,且實收資本額需達到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範例: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建立了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的實收資本額達到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該公司的營業項目包括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符合本條的定義。 2. 工業專用港區域:指劃定了工業專用港界限以內的水域和為工業專用港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所需的陸域。 範例:根據相關規定,經專門劃定後,將一個特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劃定為工業專用港區域。 3. 相關設施:指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為船舶進出、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運輸等提供便利的水上、陸地和海底的所有相關設施。 範例: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建立了碼頭、倉庫、船舶停泊區、港灣管理設施等,這些都屬於相關設施。 4. 棧埠作業機構:指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公用碼頭棧埠作業的公民營事業或辦理專用碼頭棧埠作業的工業人。 範例: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有一家專門從事公用碼頭棧埠作業的公司,該公司符合本條的定義。 5. 委託人:指委託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棧埠作業機構執行作業的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 範例:某貨運公司將貨物運送到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的碼頭,並委託碼頭作業機構進行裝卸作業,該貨運公司被視為委託人。 6. 危險物品:指根據國際危險品海運準則對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進行分類和定義。 範例:根據國際危險品海運準則,化學品、爆炸物品、易燃物品等均被歸類為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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