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49

快速跳轉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填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及災難情形報告書,先送當地航政機關查簽證後,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當地航政機關依海事報告規則處理,並應接受海事調查。 三、船長應赴當地航政機關報到,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查驗。 前項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者,應另行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及出口結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9 條,當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需要補辦以下手續: 1. 補填入港報告單,並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及災難情形報告書,先送當地航政機關查核簽證後,再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等單位。 2. 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當地航政機關,依照海事報告規則進行處理,並且應接受海事調查。 3. 船長則應前往當地航政機關報到,並按照相關法令規定,將船舶應備文件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查驗。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船舶進港後如果有上下客貨或者須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則需另行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及出口結關手續。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10月2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事報告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填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及災難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