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港區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港區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