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港區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0 條,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在進出港區時,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附有關文件申請通行證。在經過港務警察檢查後,才能獲得通行許可。此外,通行證的核發和收繳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在台灣,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營運受到相關法規的規範。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該辦法第50條規定,進出港區的作業人員或車輛必須檢具相關文件,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通行證。在進出港區時,還需要接受港務警察的檢查,只有通過檢查,才能獲得通行許可。根據法條規定,通行證的核發和收繳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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