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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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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1 條,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災害,應該擬訂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這表示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生災害的情況下,工業事業應該制定相關的防救災措施和程序,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交並獲得核定後才能實施這些措施。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時,公民營事業有權妥善應對並採取必要的防救災措施。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並未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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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