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1 條,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災害,應該擬訂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這表示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生災害的情況下,工業事業應該制定相關的防救災措施和程序,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交並獲得核定後才能實施這些措施。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時,公民營事業有權妥善應對並採取必要的防救災措施。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並未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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