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內之船舶遇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公民營事業通知,移泊或出港避風。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2條,當港區內的船舶遇到颱風警報發布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船舶可以自行加強防颱措施,以保護船隻的安全。另一種方式是依據公民營事業通知,移泊或出港避風。這意味著當有關當局發出通知時,船舶應按照通知指示進行行動,進行移泊或者離港以避開颱風的影響。 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的《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公告或通知文件。例如,當地海事局或漁業署可能會發布公告或通知,要求船舶在特定時間內進行移泊或離港,以因應接近的颱風或其他天氣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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