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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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承攬之電氣工程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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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承裝業所承攬之電氣工程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由公會核發的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這表示電器承裝業需取得公會核發的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作為申報竣工供電的相關文件。此條規定的目的在確保電器承裝業符合相關資格與要求,並由公會進行核發會員證明單,以提供給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使用。 根據資料所提及的內容,目前無法確認是否有具體的範例與提及到的法規有關。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源以確定是否存在相關範例。
- 承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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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