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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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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承裝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2. 2.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時,承裝業負責人本國籍人士,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4條,外國的承裝業者如果在其本國已經註冊成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案件的審議。這表示外國的承裝業者如果想在台灣進行業務,可以通過這個程序來取得登記。具體可參考《外國承裝業通過申請登記案件審議登記程序》等相關文件。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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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