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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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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
  2. 2.電匠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電匠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3. 3.電匠不得將其考驗合格證租借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格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 1. 電匠如果考驗合格證上的事項有變更,必須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合格證。他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 2. 如果電匠的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無法辨識,他可以填寫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新的合格證。 3. 電匠不得將自己的考驗合格證借給他人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如果有違反這項規定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廢止他的電匠資格並註銷他的考驗合格證。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電匠的考驗合格證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並防止考驗合格證被濫用或盜用。如果電匠的個人資料有變更,他需要及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合格證,以確保證書上的資料是最新的。而如果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電匠也有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新的證書,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資料來源: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066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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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