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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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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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7條規定了被接管人在接管營運期間應該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的作業,並且要提供相關的資料和回答相關的詢問。此外,接管營運小組也有權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的員工配合他們維持運輸服務的需求進行作業。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監元/專區/專案/專案監測/專案監測 052-09612)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修正案 (法源條文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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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