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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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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7條規定了被接管人在接管營運期間應該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的作業,並且要提供相關的資料和回答相關的詢問。此外,接管營運小組也有權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的員工配合他們維持運輸服務的需求進行作業。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監元/專區/專案/專案監測/專案監測 052-09612)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修正案 (法源條文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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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規定:「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