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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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其不足應付支出部分,以該費用產生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處分前為限,應由被接管人負擔。 經濟部廢止被接管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後所生之費用,係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所致者,被接管人應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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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在接管營運期間,所有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的費用。如果不足以支付全部支出,則以該費用產生於第6條第2項所規定的處分之前為限,由被接管人承擔責任。當經濟部廢止被接管人的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所產生的費用是由被接管人的過失所引起的,被接管人有責任負擔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要求在接管營運期間,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接管並由政府負責經營,所有營收應先用於支付接管期間產生的成本,如員工薪資、設備維護費等。如果這些營收不足以支付支出,則這些成本應以接管前產生的費用為限,由被接管人負擔。 此外,根據該法規,如果被接管人的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被經濟部廢止,並且這些費用是由於被接管人的過失所導致的,則被接管人有責任負擔賠償責任。例如,如果一家工業專用碼頭的營運被經濟部廢止,因為被接管人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和經營管理,導致業務無法運作,則被接管人可能需要賠償經濟部因此而產生的費用。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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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