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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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作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 前項週轉金應於經濟部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並將賸餘財產解繳前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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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9條,接管營運小組在接管營運期間,如果需要資金調度,可以向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週轉金。這些週轉金必須在經濟部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的三個月內結清帳目,並將賸餘財產解繳給前項基金。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是台灣於2019年11月20日通過的法規,主要目的是規範對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接管營運程序和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第9條,接管營運小組在接管營運期間如果需要資金調度,可以向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週轉金。這些週轉金必須在接管營運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結清帳目,並將賸餘財產解繳給基金。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接管營運期間的財務需求得到滿足。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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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