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經營管理工業區,應訂定經營期限,並得視個案特性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給的上下文,這裡提到的是「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0 條」。根據這條法規,在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來經營管理工業區時,應該訂定經營期限,並且可以根據個別情況向其收取權利金。具體收取權利金的相關事項應該在委託契約中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 -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工業局委託經營工業區事業之經營管理辦法) - 相關經營管理契約範例或相關個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