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手續,依約經營管理。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未於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資格,並應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生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獲選的公民營事業必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按照規定的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手續,並根據合約進行經營管理。若獲選的公民營事業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則視為放棄資格,並需要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遭受的損害。 《經營管理辦法》為經濟部核定之經營管理辦法,其第 9 條規定了獲選的公民營事業應該如何與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簽約,以及未能按時簽約將產生的後果。這設置是為了確保公民營事業能夠按照規定合約進行經營管理,並在未達成合約的情況下確保工業主管機關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