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手續,依約經營管理。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未於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資格,並應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生之損害。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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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手續,依約經營管理。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未於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資格,並應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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