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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之甄選時,應就各申請人之經營管理能力、組織健全性及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等事項,擇優評審之。 前項甄選,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甄選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甄選之程序,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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