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8 條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之甄選時,應就各申請人之經營管理能力、組織健全性及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等事項,擇優評審之。 前項甄選,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甄選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甄選之程序,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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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8 條,工業主管機關在辦理第五條之甄選時,應評估各申請人的經營管理能力、組織健全性和經營管理計畫的可行性等事項,並擇優評審。在甄選程序中,工業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並在做出決定之前,應給予參與甄選者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果第一項甄選的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未被規定,則可以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程序時,應依法、依程序、尊重權利,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另外,政府採購法在招標和決標程序中,強調公平競爭、透明度和選擇最有利標的原則。因此,這些原則可以被適用於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的甄選程序中。 舉例來說,如果工業主管機關在委託某個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的過程中,有多個申請人競爭該委託案,工業主管機關根據第五條進行甄選,評估各個申請人的經營管理能力、組織健全性和經營管理計畫的可行性等,並聘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在選擇最有利標的過程中,工業主管機關需按照政府採購法的原則,確保選擇最具能力和可行性的申請人。 這樣的作業方式可以確保公平競爭,並提高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的經營效益。同時,也確保了委託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維護公共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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