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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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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對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自負盈虧,並對受託管理財產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受委託人在承擔受委託業務時,必須獨立設帳並自行負責盈虧,同時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表示受委託人必須對經營業務的收入與支出進行分開帳務,並對盈餘與虧損負責。同時,受委託人也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遵守財產的管理及使用,確保財產安全並達到委託方的期望。 參考資料: -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 善良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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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委託人對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自負盈虧,並對受託管理財產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