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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受委託人得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並應參照下列因素辦理: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經營管理之收益。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前項受委託人擬訂及調整之收費費率標準,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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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13條,受委託人可以制定和調整各項設施的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在進行設定時,應參考以下因素: 1. 經營管理的成本支出。 2. 經營管理的收益。 3. 經營管理的年限。 4. 物價水準。 5. 合理利潤。 對於屬於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轄的工業區,受委託人應報請經濟部核定。而對於屬於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的工業區,受委託人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包括「工業區設置及經營管理準則」和「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例如,根據工業區設置及經營管理準則的第6條,工業區的營運管理費用應包括:土地及工程運用費用、道路與交通運輸設施運用費用、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運用費用等。另外,根據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的第15條,受委託人在制定費率標準時,應考慮到經濟合算、財務均衡、服務品質等因素。 以上資料和法規解釋可以作為回答該問題的參考依據,以了解受委託人在制定和調整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時應該參考的相關因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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