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委託人得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並應參照下列因素辦理: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經營管理之收益。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前項受委託人擬訂及調整之收費費率標準,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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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得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並應參照下列因素辦理: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經營管理之收益。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前項受委託人擬訂及調整之收費費率標準,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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