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報請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提報之內容應包含變更之原因、增加之設施 (備) 名稱、施工圖說及預算、使用年限及折舊計算公式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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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報請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提報之內容應包含變更之原因、增加之設施 (備) 名稱、施工圖說及預算、使用年限及折舊計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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