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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報請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提報之內容應包含變更之原因、增加之設施 (備) 名稱、施工圖說及預算、使用年限及折舊計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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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受委託人在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需要變更固定性設施和設備的情況下,必須報請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提報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事項:變更的原因、增加的設施(包括備註)的名稱、相關的施工圖和預算、使用年限以及折舊計算公式等。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期間,任何對固定性設施和設備的變更都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和同意。這樣可以確保變更是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規範,並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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