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約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約定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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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受委託人在受託經營管理期間,若出現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合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令其停止全部或部分的經營管理。在必要時,工業主管機關也可以終止契約。 根據同樣的法規第 15 條第 2 項,當工業主管機關根據約定停止全部或部分的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以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營事業的經營管理品質,並確保提供的服務能夠持續提供給公眾。如果受委託人出現了經營不善等重大情況,工業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公共利益。這可以包括暫停一部分或全部的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以確保服務的品質和持續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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