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4 條
工業主管機關得視各工業區之實際需要,將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公民營事業經營管理: 一、管理業務: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經營管理,費用之擬訂與收取及一般業務事項。 二、污水處理業務:污水處理廠營運、操作、管理及維護,廢 (污) 水排放及放流口之採樣、監測及計量作業,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水量之管制,納管證明及聯接使用證明之核發,用戶廢 (污) 水納人之准駁,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擬訂與收取及有關污水處理事項。 三、檢驗中心業務: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檢驗與稽核事項,檢驗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之擬訂與收取及有關檢驗之事項。 四、其他與工業區管理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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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工業主管機關得視各工業區的實際需要,將以下業務委託給公民營事業進行經營管理: 一、管理業務:包括對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公共建築物和設施進行經營管理,擬訂和收取相關費用,以及處理一般業務事項。 二、污水處理業務:包括污水處理廠的營運、操作、管理和維護,廢水的排放和放流口的取樣、監測和計量工作,對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和水量進行管制,發放納管證明和聯接使用證明,核准用戶納入污水處理系統,擬訂和收取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及處理相關污水處理事項。 三、檢驗中心業務:包括對污水處理廠進水、放水水質和工廠排放水質進行檢驗和稽核工作,擬訂和收取檢驗設施的使用費或維護費,以及處理相關檢驗事項。 四、其他與工業區管理相關的業務。 這些委託經營管理的業務可根據各個工業區的需求和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費用擬訂和收取、業務事項的執行等細節應按照相關法規條款進行。此外,在執行這些業務時,公民營事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工業區管理條例》,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s://www.moeaidb.gov.tw/BookColumn_detail.aspx?Cond=b0bddd22-3933-4c5f-8f6a-5dce07cbae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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